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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鱼区非法捕捞水产品、自愿生态修复则不诉
时间:2018-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文|杨荣欣       图|何万根     编辑|姚   伟

    被不起诉人杨某等四人明知使用电鱼设备捕鱼是明令禁止行为,仍然在禁止捕鱼区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河鱼,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移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杨某等四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购买鱼苗进行生态修复,2018年8月24日,该院对杨某等四人依法不诉,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李某、陆某、李某某四人在三穗县台烈镇某河段,采取用电鱼机电鱼的方式非法电捕野生河鱼,被三穗县公安局台烈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电鱼机2套、河鱼若干克。 

对全案进行审查,该院检察官认为,四名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四人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杨某等四人在案发后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表示自愿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生态予以修复,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拟对四人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为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公平公正,增加执法办案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侦查机关等10余人参加召开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与会人员在充分听取了本案承办人员的案件汇报,经多方提问和认真讨论,一致同意该院对杨某四人作出微罪不起诉处理。

   8月24日,该院联合县农业渔政部门,邀请了相关联系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案发地及投放点村组干和村民代表,组织四名被不起诉人在案发河段及县域恰当河段对四名被不起诉人出资购买的草鱼、白鲢鱼、大头鱼、武昌鱼等7个品种共3万余尾鱼苗进行了定点投放。

近年来,该院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不仅注重严惩犯罪,更加注重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法制宣传,彰显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担当,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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